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来源:作者:2018-06-14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张审改办发〔2018〕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确须保留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对于本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规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人:局行政审批科)
二、分类编制监管措施,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同步落实的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等,逐项编制具体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任人:市城管执法支队)
(二)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重点是加强对原行政审批对象履行法定义务、信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提高服务水平。(责任人:市城管执法支队)
(三)对行政执法(处罚)事项。主要监督检查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时侧重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责任人:局法宣科)
三、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制定以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人:行政许可清单 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行政处罚清单 局法宣科)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按照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在“双随机”抽查中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责任人:局法宣科)
(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责任人:市城管执法支队)。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责任人:局行政审批科);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结合实际并按照“双随机”要求,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责任人:局法宣科)
(四)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以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监管机制,区别市场主体不同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精准监管,在随机抽查中根据信用状况相应增减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从而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人:局法宣科)
四、加大投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在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坚持“放管服”相结合,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大投入。要配强配足从事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人:局法宣科)
(二)强化政务大厅窗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窗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政务大厅窗口规范有序、阳光透明、高效廉洁。要加大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力度,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局外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局行政审批科)
(三)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要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以狠抓大案要案查办为突破口,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容市貌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责任人:市城管执法支队)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
2.行政处罚事项监管清单
附件1
张家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监督检查 对象 | 监督检查 内容 | 监督检查 标准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 处理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户外广告许可证执行情况,主要检查设置单位是否与许可相一致。 |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 书面核查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 | 1.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是否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 2.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检查,是否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证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等要求落实情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 1.开展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不定期检查; 2.实施专项检查或抽查。 | 现场检查施工工地、车辆运输及处置场所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资料归档。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3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的单位。 | 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审批的地点、面积及时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对公共设施有所损坏;挖掘城市道路是否按标准予以修复;建设管线、杆线所依附的设施、占用的范围等是否与许可的相一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 体标准。 | 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及实地检查。 | 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情况,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 |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
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企业。 | 主要检查经营单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开展及运行情况。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 1.对所有获得了许可的单位进行书面核查;2.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单位在设施建设和市场运营过程中是否按照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2.现场检查服务运行情况。 |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 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 |
附件2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监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