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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488.com关于印发《www.365488.com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依法决策”六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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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

“依法决策”六项制度的通知

张城执〔201016

 

各区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www.365488.com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依法决策”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次印发制度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的制度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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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 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本局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

    3. 系统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重要工作。

    4. 本局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的确定。

    5. 本局人员的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的确定。

6. 本局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7 . 局属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审定。

    8. 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 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调整、调动。

    3. 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

    4. 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投资项目。

    2. 房屋修缮、装璜项目。

    3. 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核、签订。

    4. 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招投标、工程报建各类手续的审核。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 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的制定。

    3. 财务预算中未列出的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的审定。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本局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议,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相关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组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议题。

    1.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初步拟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

    2. 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是否列为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送局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 对涉及面广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存在的争议形成书面报告。

    4. 经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二)会议研究。

1. 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主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2. 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3. 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记录纪要。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党组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影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策公开。

    重大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局党组集体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局党组根据局办公室和责任单位(科室)的建议,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局党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党组或决策执行单位(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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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是指有计划地围绕全局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

    第三条  局党组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在系统调查研究、周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的单位(科室)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必要时应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

    (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

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按工作内容由局党组或党组书记确定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科室)、相关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决策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并拟制备选方案,择优选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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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二)确定本局年度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三)局党组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前,由局党组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属单位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局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局党组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重大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党组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局党组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局党组作为决策参考。

(四)局党组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据实提出详细预算,报局党组审定后列支。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局党组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局党组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局党组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局党组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局党组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局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局党组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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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应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团体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本局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局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7人。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决策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作听证会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绝大多数代表不同意决策方案,决策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单位)将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党组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决策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确保决策执行落实到位,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监督。

第三条 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以及市人大执法检查所提要求的整改,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办理和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办理、整改结果。

第四条  高度重视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针对本局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建议书,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条  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与本局重大决策有关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六条  设立监督电话和城管网站投诉专栏,为人民群众监督本局重大决策行为创造条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条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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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张政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局领导干部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局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决策责任人员的的追究,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涉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的,依照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机构(由局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法制、人事等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依法决策  六项制度  通知


www.365488.com办公室       2010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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